申请个人独资企业
四、“实质课税”的感悟1.“实质课税”原则的经典体现。“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指“应该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而不能仅仅考虑相关的外观和形式”。个人投资者兴办了多个独资企业, 形式上各个独资企业只需要各自缴税, 完成各自的纳税义务。但是实质上, 该个人应当汇总所有兴办企业的所得, 作为该个人投资者的实质性应纳税所得额, 并以此为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 个人兴办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缴税的“实质内涵”。个人兴办多个个人独资企业, 汇总补缴税款计算过程的实质性含义是:各独资企业可能不受同一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不同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的征管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就要求每一个企业先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 决定是否先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税款。个人投资者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实际上是其兴办的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所得的汇总, 这个汇总的结果就是该个人“真实的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此计算“真实的应纳税额”。经过汇总计算后, 纳税人重新按照各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占“真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分配“真实的应纳税额”, 就是每个企业“真正应该缴纳的税款”。“真正应该缴纳的税款”与企业预缴税款的差额,核定征收企业, 就是各个企业应该补缴的税款。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税率
√适用5%-35%的五级**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如下: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核定征收企业注册,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定征收,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考题·题】某商贸公司和张某、李某成立合伙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商贸公司需要就合伙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商贸公司可使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C.张某、李某需要就合伙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D.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釆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正确』 B
『解析』商贸公司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各区税务局:
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上海注册核定征收企业,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